关于《长治市漳泽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7-01  来源:长治市司法局  编辑:焰七

  为了加强漳泽湖的保护和利用,改善漳泽湖生态环境,发挥漳泽湖在城市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和市水利局共同起草了《长治市漳泽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2年7月3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czsfjlfk425@163.com

  2.电话:0355-2115317

  3.邮递信件: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408号8号楼4层

  长治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046000

  联系人:王超    殷文飞

  附件:《长治市漳泽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长治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日

长治市漳泽湖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漳泽湖的保护和利用,改善漳泽湖生态环境,发挥漳泽湖在城市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关于漳泽湖的规划与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与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漳泽湖,是指漳泽湖核心水域及周边湖泊岸线生态管控区域和其他应当实施保护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 漳泽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绿色发展的原则,使漳泽湖成为城市生态绿心。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漳泽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漳泽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漳泽湖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漳泽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漳泽湖保护工作。

  漳泽湖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漳泽湖保护工作,履行日常巡查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漳泽湖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漳泽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漳泽湖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漳泽湖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漳泽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财政、公安、行政审批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漳泽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属地管理】 漳泽湖保护范围内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参与到漳泽湖保护范围内管理、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循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山西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河(湖)长制】 漳泽湖保护实行湖长制。漳泽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各级河(湖)长对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八条【水源保护】 浊漳南源、绛河以及壁头河等直接汇入漳泽湖的河流区域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漳泽湖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漳泽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的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漳泽湖的自觉性。

  第十条【社会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漳泽湖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漳泽湖的行为。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参与漳泽湖的保护与利用。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与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衔接】 编制和修改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与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防洪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 在漳泽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应当符合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进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损毁界桩以及水文、气象、科研、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 为保障车辆、游船、飞行物等交通设施安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漳泽湖管理机构应当在漳泽湖保护区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提示、警示标志,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漳泽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大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合理确定游客接待量,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五条【水域管理】 在漳泽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第十六条【重点保护区禁止性行为】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二)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水和污水;

  (三)向水体及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

  (四)滥采野生植物,滥捕、滥杀野生动物;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六)追逐驱赶、随意投食、引诱拍摄、投掷物品、制造高分贝噪音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七)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非漳泽湖保护范围内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八)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七条【分区保护】 漳泽湖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施分区保护。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的范围以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整体外扩1-2千米为界,共126.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漳泽湖重点保护区管控范围图纸坐标为准。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漳泽湖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实施保护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要求,对漳泽湖水量、水质、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实施保护。

  第十九条【水量保护】 漳泽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维持漳泽湖的合理水位线,保障漳泽湖的安全和水量。

  第二十条【水质保护】 漳泽湖水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河道清淤、排污口整治、湖湾湿地建设等多种措施,实现入湖口水质达标。

  第二十一条【雨污分流】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实行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城镇污染防治】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鼓励用水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减少再生水对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水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秸秆还田,采用末端净化等措施,防止造成漳泽湖水体污染。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鼓励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漳泽湖环境。

  第二十五条【船舶水污染防治】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水域内的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禁止船舶向漳泽湖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超标排放污水,禁止倾倒残油、废油和垃圾。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水生态修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上游中型水库联动调度、生态疏浚、种植水生植物等措施,修复漳泽湖保护范围内水体的水量和水质。

  第二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 漳泽湖保护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水生物增殖放流、构建鸟类栖息地等措施,保护并修复漳泽湖保护范围内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可采取湖滨带多层次植被群落构建、湖湾湿地建设等措施,提高湿地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水域岸线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保持岸线自然风貌。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采取漳泽湖库岸林地新建与改造、因地制宜修复采煤沉陷区、建设清洁小流域等措施,修复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水域岸线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漳泽湖保护区已被划入国家生态红线以及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保护范围的,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国家生态红线、城市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前提】 漳泽湖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开发利用的方式和项目应依法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的利用】 漳泽湖水资源的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其生态环境功能,首先满足防洪、城乡工业用水及农业灌溉的需要,兼顾城乡居民用水、渔业等需要。

  第三十三条【公益性活动】 根据漳泽湖的生态特点,可以在漳泽湖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营业性活动】 根据漳泽湖的生态承载能力和区域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湖区资源科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康养产业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业。

  第三十五条【文化产业】 鼓励以建设专题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园、主题文化广场等形式,对漳泽湖景观依法科学合理利用。

  鼓励发展具有长治地方文化特色、体现长治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并与漳泽湖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十六条【优化布局】 漳泽湖保护区内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漳泽湖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漳泽湖保护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利用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漳泽湖的合理利用提供引导和支持,并逐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漳泽湖的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授权制定细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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