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12-19  来源: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路璐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止时间:全天24小时。

  三、禁止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除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

  四、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五、各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开展有关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城市管理、园林环卫、供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燃禁放有关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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